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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乘大义章》析略
《大乘大义章》析略
来源:
来源:《世界宗教研究》1994年第02期
|
作者:
作者:杜继文
|
发布时间:
2018-01-22
|
33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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鸠摩罗什与
慧远
的友情是中国佛教中上的著名佳话。陆澄撰《法论目录》,列二人就佛教义理的问答
18
项,后人略作调整,辑为《大乘大义章》。一般认为,这是罗什与
慧远
辨析名相、证解微义之作,不能由此显示佛法之深义大旨
e
。僧传则传,
慧远
著《法性论》,罗什见而叹曰:
“
边国人未见经,便暗与理合,岂不妙哉
!”
意谓二人对佛理的认识是一致的。
这些说法,注意了其友谊的一面,忽略了他们在理论上的分歧,从而降低了《大乘大义章》的意义。罗什摈弃说一切有部而独尊龙树、提婆的中观学,
慧远
承魏晋般若学之余绪却大唱阿毗昙,二人在佛教的哲学基础上即不相同。
慧远
是在汉文化传统的熏陶中成长起来的,罗什则长期在浸透着西方思辨精神的典型佛教环境中活动,见地不同是很自然的。《大乘大义章》相当集中地保存了这两种佛教体系、两种文化形态相互交涉的痕迹。中国佛教素以融会调合著称,在这里还可以看到它顽强坚持的一面。
一、关于
“
实法
”
问题
佛教用
“
缘起
”
说明人生本原,又从
“
缘起
”
上断定世间是
“
空
”
,这是中国传统中没有的观念,
慧远
完全接受。但一涉及
“
缘起
”
的具体的含义,他与罗什的解释往往南辕北辙,差别悬殊。
慧远
立论的出发点是
“
因缘之生,生于实法
”
,所以分
“
有
”
为
“
因缘有
”
和
“
实法有
”
两类,并以
“
实法
”
作为
“
因缘法
”
得以形成的依据。从完全的中国传统说,他承认天地
“
以生生为大
”
,
“
天地
”
是实,天地
“
运化
”
之功属生死因缘。从完全的外来佛教看,他吸取《阿毗昙心论》的有部观点,所谓
“
自性常定
”
,藉
“
众缘
”
而为有,如物种不灭,因缘而有;概念不变,事相多端。在质疑于罗什时,
慧远
又持中国化了的佛教
“
原人
”
论:
“
元气
”
变而为地水火风,
“
四大
”
和合而成人身;及至命终身亡,
“
四大
”
离散,故
“
四大
”
是实,肉身为
“
空
”
。这一思想,早在《明报应论》等文中有详尽的阐述,意谓
“
四大
”
是
“
无明
”
、
“
贪爱
”
等精神因素假以成形、流转诸有的物质元素;佛教以
“
非身
”
、
“
无生
”
为理想,必须通过不再感受
“
四大
”
成身来实现。据此判定
“
四大
”
的功能,就是
“
不能自造而能造色
”
。不经
“
自造
”
而能造就
“
五根
”
和
“
五尘
”
,当然就是实体了。
罗什辨析这个问题,费事颇多。他以
“
草木从种出生
”
这一常见现象为例,举出四种解释,即
“
自然而生
”
、
“
从天生
”
、
“
从微尘生
”
、
“
从常性生
”
。从正统的佛教看,这四种解释都是
‘‘
邪见
”
。但是此中除因
“
自然生
”
否定因果律外,都是
慧远
赞同的观点。罗什则只肯定
慧远
另外承认的
“
从四大生
”
为
“
佛言
”
,突出
“
一切色皆以四大为根本
”
,目的在于引导
慧远
从其余
“
外道
”
、
“
邪见
”
中摆脱出来,而并未肯定
“
四大
”
是实。
上述的
“
从微尘生
”
,是指以
“
色香味触
”
四微尘作为万物基本单位的学说,或称
“
极微
”
说。
慧远
发现:
“
《大智度论》以色香味触为实法有,乳酪为因缘有
”
,罗什本人也说过,
“
四尘
”
亦给
“
四大
”
作因缘,于是
“
四大
”
就变成不是
“
根本
”
的了。对于这样明显的矛盾,
慧远
推论说,若按罗什的界定,则
“
实法
”
与
“
因缘法
”
没有区别,
“
有
”
与
“
无
”
没有区别;船若
“
空观
”
之所
“
空
”
,当不止于
“
因缘有
”
,亦应适用
“
实法有
”
。这样,若要避免
“
恶趣空
”
,那就只能承认还有一种
“
不有不无
”
的存在。
从这类问答中可以看出,
慧远
在思想方法上具有强烈的决定论色彩,与罗什的非决定论很难在理论深层沟通。
《大智大度论》提出四种
“
悉檀
”
,或说
“
五眼
”
,或讲
“
二谛
”
,都在说明众生的认识有差别性、层次性和相对性。在答
慧远
中,罗什再次强调,
“
佛随众生所解于一义中分三品说道
”
,意思也是这样:任何认识都是有条件的,没有什么决定不变、适用一切的真理。用
“
四大
”
等元素说是为了破除
“
我见
”
;如果执着
“
四大
’’
为实,则用
“
四尘
”
破除;但从更深刻的认识看,微尘亦
“
无决定相,但有假名
”
。因此,一切有关物质结构的学说,都属于
“
对治悉檀
i
和
“
为人悉檀
”
,说有说无皆无不可,但不能说
“
有
”
即执着定有;说
“
无
”
执着定无。罗什的结论是:佛欲令众生出离对
“
有
”(
世间
)
和
“
无
”(
涅槃
)
的执着,所以说
“
非有非无
”
;那些
“
不知佛意者,便著非有非无
”
,所以
慧远
归结诸色为
“
非有非无
”
,也是理当破除的执著。所以罗什批评说:
“
法无定相,不可戏论;然求其定相
……
来难之旨,似同戏论。
”
二、关子
“
实相
”
与
“
法性
”
问题
“
实相
”
与
“
法性
”
是
慧远
与罗什共同使用的两个概念。罗什著《实相论》
(
佚
)
,
慧远
撰《法性论》
(
佚
)
,讨论的都是世界的本质和真相问题,但各有侧重。
罗什关于
“
实相
”
和
“
法性
”
的界说极多,最常见的是把
“
实相
”
分解为
“
如、法性、真
(
实
)
际
”
等三个层次,所谓
“
诸法实相者;假为如、法性、实际
”
。又说:
“
此三同一实也,因观时有深浅,故有三名:始见其实,谓之如,转深谓之性,尽其边谓之实际
”
。更具体些说,知
“
别相
”
为
“
空
”
谓之
“
如
”
,观
“
总相
”
为空谓之
“
法性
”
,证得
“
法性
”
即是
“
实际
”
,故曰:
“
空有差品是为如,同为一空是为法性
……
实际者,以法性为实,证故为际
”
。这三者也都可称作
“
实相
”
:
“
是三皆是诸法实相异名。
”
因此,
“
实相
”
就是把握了
“
诸法性空
”
的观念和认识。所谓
“
法性
”
,指对诸法
“
本性
”
的认识;
“
以清净观得诸法本性,名为法性。
”
然而,
“
法性无性
”
,故
“
法性
”
即是
“
诸法实性
”
。这两个概念是同等的,可以互换,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上下定义的。正因为如此,它们可以容有多种诠释。如
“
地是坚性
”
、
“
黄不有金性
”
,属世俗认可的
“
法性
”
;
“
诸行无常
”
、
“
十二因缘
”
、
“
有佛无佛,法性常尔
”
,属声闻乘的
“
法性
”
,以致三等九流,存在种种差异。
然而,在罗什的另一些言论里,
“
实相
”
又指诸法未经主观认识过滤的本然状态,
“
法性
”
指事物客观固有的属性。《大智度论》卷三十二说:
“
诸法实相,常住不动,众生以无明等诸烦恼故,于实相中转异邪曲
”
,
“
如、法性、实际
”
就成了破除无明等烦恼,令实相显现并得到实证的三个阶段。又同书卷三十七:
“
无明等诸烦恼,人一切法中故,失诸法自性。自性失败,皆邪曲不正。圣人除却无明等,诸法实性还得明显。
”
这里的
“
自性
”
、
“
实性
”
指的就是
“
法性
”
。从这些话看,
“
实相
”
、
“
法性
”
乃是一种不依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。
罗什没有进一步分别
“
实相
”
、
“
法性
”
究竟是纯粹的理念,还是客观的实在,但有一种规定则非常清楚,绝对不容误解,即
“
所谓断一切语言道,灭一切心行
”
,有时说它
“
不生不灭
”
,是指其超越
“
生灭
”
之域;说它
“
非有非无
”
,即不是世俗认识思维的对象。指其不属有无之境,因而是不可肯定也不可否定的完全不可知、不可说的境界。
佛教历来把契合
“
真实
”
当作解脱之道,《大智度论》一再重复:
“
知诸法实义故名为佛
”
,
“
得诸法实相故名为佛
”
。既然
“
实相
”
不可以言说思虑,人们如何去
“
知
”
,如何去
“
得
”?
罗什提出两种途径:一是
“
证
”
;二是
“
破
”
;。所谓
“
证
”
,含义有二,其一是禅定中与佛教真理直接契合,相当于
“
无生法忍
”
,属于一种无分别态的
“
直观
”
;其二是由证真理与真理合,厌离世间,舍诸烦恼,归于
“
涅槃
”
。这种
“
涅槃
”
,近乎
“
灰身灭智
”
,罗什持反对的态度。因此,不论从直观还是从灭度的角度说,
·“
证
”
都是不可思议、不可证明,对世人无从发生作用的。具有现实意义的乃是
“
破
”
;即通过破除一切世俗认识、贪欲和感情的过程,逐步接近
“
实相
”
的品格。其中关键的步骤,是要懂得语言概念、世俗思维乃是强加给诸法以
“
自性
”
,制造种种分别的根源,也是造成与
“
实相
”
隔离的根本障碍。罗什在译籍中经常讲到
“
诸法自性空
”
,是
“
诸法实相
”
。意思是说,只有把强加给诸法的
“
自性
”
空掉,消除差别,才能显示实相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
“
无知
”
才是真知,无知之知,即是般若。所以
“
实相
”
的本质是对世俗认识的否定,而不是可以肯定或否定的本体。
相对而言,
慧远
的
“
法性
”
论,总在追求一肯定的、实在的东西。《大般若经》所谓
“
有佛无佛,性住如故
”
,很容易与《阿毗昙心论》提倡的
“
自性
”
常有联为一说。
慧远
曾有一个重要命题:
“
法性是法真性
”
,就是专用来对抗以
“
性空
”
为法性的。乃至《大智度论》译介了佛教内外有关
“
法性
”
的许多不同主张,罗什以
“
二谛
”
分析,既不全肯定,也不全否定,似乎搅乱了
慧远
既有的观念,所以问:
“
法性常住为无耶
?
为有耶
?”
或是异乎
“
有无
”
的
“
不有不无
”?
然而不论他把
“
法性
”
归于哪个世界,其认定有一种
“
常在
”
不变的
“
真性
”
始终没有动摇。因为
慧远
所理解的
“
法性
”
,乃是一种本体论上的真实。罗什则认为,本体自身不可思议,他的
“
实相
”
之说,仅限在认识论范围。 三、关于
“
法身
”
与
“
神
”
、
“
我
”
问题
据罗什介绍,佛灭以后,佛教诸部各以其所宗的教理和经典作为
“
法身
”
,这样,
“
虽无佛身,法身犹存
”
,依然可以成为信仰对象。但从
“
实相
”
看,
“
生身
”
、
“
法身
”
,都是
“
随俗分别
”
;由
“
随俗分别
”
而有
慧远
关于
“
法身实相
”
、
“
法身同化
”
与
“
法性生身
”Q)
的差别问题。因此,尽管罗什对这些问题所费口舌最多,但毕竟不出言说分别范围,不能据此断定三身的真正有无假实,故曰
“
法身可以假名说,不可以取相求
”
。
慧远
则否,他把
“
法身实相
”
与其理解的法性实相同等起来,把
“
法身同化
”
视为真正的幻化,并着意去追求
“
法性生身
”
,即
“
真法身
”
,由此产生了
“
真法身
”
究竟是否托
“
四大
”
而成
“
色身
”
等一系列问题;
“
止处已断,所宅之形非复本器,昔习之余;无由得起
”
;
“
假使慈悲之生,化于受习之气,发自神本,不待诸根,四大既绝,将何所构而有斯形
?
阴阳之表,岂可感而成化乎
?”
这类问题的提出,不但出于他把
“
阴阳
”
、
“
四大
”
等视为实有,而且以
“
神不灭
”
为当然前提,把
“
法身
”
当作
“
神
”
的纯然存在状态。
在
慧远
以前,神不灭论即通行于中国佛教,早已成为常识。
慧远
在此基础上将其明晰化,并给以理论的论证,他的著名论文《沙门不敬王者论》、《明报应论》、《三报论》等,都是以
“
形尽神不灭
”
为指导原则写成的:
“
四大
”
是
“
实
”
,所合之
“
身
”
是假,
“
神
”
因
“
情识
”
而感有
“
数
”
之身,身灭神不灭;据此,他把外来佛教所说的
“
无我
”
,一直当作
“
非身
”
理解;对
“
神
”
的常存,从未怀疑,即使到了写《大智论钞序》也不含糊。所以我称
慧远
的佛教哲学为
“
神的一元论
”
,其根源则深植于贵生、民本、孝亲等中国的传统观念中。
在罗什的译籍中,
“
神
”
是
“
我
”
的一种表现,
“
神
”
与
“
我
”
同时受到激烈的抨击,旗帜异常鲜明。罗什
“
四论
”
中最早译出的《百论》,即以破除神我为中心。《大智度论》卷十二也用长篇详述无神我之理。但这都没有动摇
慧远
的信念,他反复坚持的
“
真法身
”
,其实即是解脱尘世而神通无际之
“
真我
”
。这个
“
真我
”
,在
慧远
死后的第二年
(417)
译出的《大般泥洹经》中得到了经典的证实。此经云:
“
泥洹不灭,佛有真我,一切众生皆有佛性
”
,僧叡认为,如果罗什得闻此经,
“
便当如白日朗其胸衿,甘露润其四体,无所疑也。
”
可见罗什对神我论的大力破除,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实际作用。自此以后,
“
常乐我净
”
得到完全肯定,佛性论一跃而成为佛家显学,有神论则变作佛教的合法教义,很少有来自内部的批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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